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,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》 (财税(2008] 167号),现将符合《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》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:
一、对烷基化油(异辛烷) 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。
二、对石油醚、粗白油、轻质白油、部分工业白油(5号、7号、10号、15号、22号32号、46号)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。
三、对混合芳烃、重芳烃、混合碳八、稳定轻烃、轻油、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。
四、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
五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本公告所列油品,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,不再进行税收调整
财政部税务总局
2023年6月30日
安徽中汇发化学集团,安徽中普石油,安徽中汇发新材料,安徽中金热电,安徽中联能源